转发组织部《关于调整党费收缴计算基数和比例的通知》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08-04-15   浏览次数:223

机关党委各党支部:

根据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3号)精神,接校组织部通知,自200841日起,对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和比例进行如下调整:

一、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(一)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

  事业编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(在国家出台有关绩效工资的政策前,暂以我校目前工资发放表中对应的第一、二项合计为计算基数);

  企业编制、流动编制、临时工等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奖金。

(二)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工资收入的0.5%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

二、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。

三、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四、学生党员(包括研究生党员)每月交纳党费0.20元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机关党委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8年4月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