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海洋大学机关工作及时反馈制度
及时反馈制度,是指承办单位必须对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、结论(结果)尽快告知申办方或交办方的制度。
一、对上级的指示、批示及交办事项,要将办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交办方。
二、对基层单位、师生员工提出的申办事项,属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,应按《中国海洋大学机关行政工作事务限时办理制度》的要求,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反馈办理情况,必要时应登记备查。
三、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要按《中国海洋大学机关工作人员首接负责制度》的要求,立即移交到相关单位,并反馈交接信息。
四、如因情况复杂,确实不能按时办理的,要主动向申办方作出说明,及时反馈办理情况,并应积极作为,尽快办理。
五、对于因失职而造成信息反馈失误或遗忘事故的,一次给予批评教育,二次根据情节及影响程度的不同,分别给予单位通报批评、机关通报批评、全校通报批评;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六、机关党委负责受理违反本制度的投诉,并会同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、监察处调查处理。
七、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。
八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中国海洋大学机关工作及时反馈制度》同时废止。